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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因一桩假案被抢,受害人漂泊七年申诉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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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生    等级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0 12:22:27    编 辑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八大以来,可能老百姓听到的最多的词语就是“依法治国”。相对于每天在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种形形色色的案件,个人诉讼的一时输赢可能不算什么大事,但是如果一个案件根本就是子虚乌有,在法院的网络系统里根本找不到,那这种情况应该说就非常罕见了。近期,家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汪刘村新庄组的尹成林先生给笔者打来电话,讲述的就是这样一个案件!

  尹成林,是原安徽灵璧县君临制衣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11年下半年当地的小产权房开发商亢电中(后经了解,此人在灵璧县法院工作)找到尹成林,说他看中了君临公司所在的地皮,想用于房地产开发。当时尹成林同意只要价格合适,可以转让地皮。亢电中借口资金紧张想同尹成林合作一起开发这块地皮,尹成林了解到亢电中有涉黑背景于是便拒绝了他的要求。没想到的是,这就是尹成林坠入梦魇的开始。

  为了抢夺君临公司3000多平方米厂房及22亩土地,亢电中利用自己在法院的关系,以陈益芳(亢电中情妇,在安徽省灵璧县水政部门工作)为原告,虚构尹成林欠陈益芳80万投资款,以此起诉尹成林,并编造了虚假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01935号调解书》。结果是毫无悬念的,2013年9月17日灵璧县法院查封了君临公司房产,并拍卖了君临公司办公楼。灵璧县法院公告显示,本该价值一百多万元的办公楼无人购买,最后竟以187556.16元的低价卖给了陈益芳,这究竟是一种巧合还是司法的悲哀呢?值得一提的是,在法院审理期间,亢电中带领黑社会人员(以大龙、二龙为首)恐吓,殴打尹成林,强要现金286.3万元(有证据)     该案件之所以被称作假案,是因为案件里面疑点重重。据尹成林反映:

  首先,该假调解书2011年12月3日立案,2011年12月3日结案,2011年12月3日送达,整个案件用时不到一天时间。    其次,该案在法院的网络系统里查不到,属于不被法律承认的违法调解书。    第三,(2011)灵民一初字第01935号调解书上面审理法官写的是法官吴新生的名字,吴新生后来出具证明材料,说自己没有审理过该案,也不认识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说明该民事调解书是编造的,亢电中不敢署上自己的名字是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

  第四,亢电中编造民事诉状上说;因为原被告是同学关系,所以,合伙经营超市,并且双方签下了合作协议书。但是原告陈益芳在庭审笔录里面说合伙的时候不认识被害人。这两种说法岂非是自相矛盾?

  第五,亢电中声称:尹成林以房屋买卖合同作抵押,与其有合作关系。但是黄圩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从来没有与尹成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说明房屋买卖合同也是亢电中编造的。

  目前君临公司的厂房土地依然被法院查封着,尹成林为躲避亢电中黑恶势力东躲□□,七年来有家不能回。尹成林最后在电话里面说,这些年虽然道路曲折,但他仍然相信政府,相信国家扫黑除恶的方针政策会落实到安徽灵璧县,将亢电中等人绳之以法,还自己一个公道!

  该案中的相关图片证据如下:

  亢电中编造的假的民事调解书:

  

  

  吴新生本人证明材料以及法官葛伶俐证明: 吴新生法官没有参与审理该案。

  

  

  3、亢电中做假民事诉状上说;因为原被告是同学关系,所以,合伙经营超市,并且双方签下了合作协议书。但是陈益芳庭审笔录里面承认:合伙的时候不认识被害人,证明民事诉状也是假的。

  

  

  4、尹成林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包括:(1)80万欠款借条。(2)公司账目。(3)公司营业执照。(4)公司银行账户。(5)公司投资款证明。(6)调解书法官。(7)调解书所调解的2010年6月份的合作协议书。因为案件是假案,原告陈益芳什么证据也提供不了。

  

  5、亢电中声称:尹成林以房屋买卖合同作抵押,与其有合作关系。但是黄圩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从来没有与尹成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说明房屋买卖合同也是亢电中编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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